毫无疑问,在“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中的4位当事人,主张二审法院判决确定的对其子女遗留的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请求鼓楼医院返还该冷冻胚胎,无论是否进行代孕,都有合理的需求和正当的依据。对此,应当怎样处理,我的意见如下。
第一,当事人有权依据终审判决主张冷冻胚胎的返还请求权。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终审判决,确定了4位当事人对保存在鼓楼医院的冷冻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事实上,这个权利界定为通过继承而取得的所有权更为准确,就可以直接依据《物权法》第3章的规定行使物权请求权。退一步说,即使依据终审判决确定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就已经取得了这一权利,而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时,鼓楼医院就已经丧失了对其保管的冷冻胚胎的合法占有,成为非法占有,在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请求时,尽管鼓楼医院的拒绝是“婉言”,但是仍然不能改变其非法占有的性质,已经构成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侵权责任,甚至承担造成当事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对此,鼓楼医院切不要以为自己是该案的第三人而不是被告,且有卫生部的部门规章作为占有的依据,拒绝履行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
第二,鼓楼医院作为义务人拒不返还冷冻胚胎,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看到,尽管鼓楼医院并不是本案的被告,而是第三人,但是,当终审判决赋予当事人对冷冻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的时候,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就须受到该判决的约束,成为本案原被告的义务人。该义务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就是满足原告和被告对冷冻胚胎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要求。这同样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且不予履行之后,要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本案原被告在义务人鼓楼医院不履行义务,拒不返还其保管的冷冻胚胎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在法律没有禁止,只是行政规章禁止规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案当事人的代孕请求特例特办。在一个人伦情理胜诉的判决生效之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的医院,应当满足当事人符合法律和情理的要求,特事特办,尽快实现当事人代孕愿望,能够在有生之年有自己的后代。建议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满足当事人的正当、合法且有生效判决作为基础的诉求,因为他们的愿望是正当的人的需求,没有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第四,当事人委托孕母代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接受上述意见,对当事人的代孕请求予以接受,关键问题是要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代孕者,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如果有女性愿意接受委托,为双双失去独生子女而面临血缘传承中断后果的当事人勇于献身,实现当事人有自己后代的愿望,当事人应当与其签订代孕协议,依法实施代孕行为。最应注意者,一是代孕者须自愿而非违反其意志强制进行;二是拒绝营利目的,须出于高尚的援助他人、救危扶困的意图而为之。在代孕协议中,应当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代孕的法律后果,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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